区政协无党派界别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具体到教育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首当其冲是要完善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近期,区政协无党派界别组以网上公开的普陀区部分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样本,在走访若干学校基础上,对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制定、公开等进行了梳理,以期为规范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一、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公开和制定情况
我们对普陀教育网公开的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
1、小学。27所小学公开了学校信息,其中3所学校制定了本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比例为11%。
2、一贯制学校。18所一贯制学校公开了学校信息,其中3所学校制定了本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比例为17%。
3、中学。33所中学公开了学校信息,其中13所学校制定了本校的学籍管理文件,比例为40%。
由于市教委、区教育局无硬性规定,要求各个学校必须制定学校层面的配套制度,因此区中小学自主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比例不高。学校制定的学籍管理文件内容上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教育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学籍管理的重述、或者细化。
二是在对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有很多创新性的规定。
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无法可依
从公开内容来看,普陀区部分高中(含完中)按照《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应设置了学生违纪处分条款。如《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此处明确提到了“开除学籍”的情形。由于区内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大部分是对上位规定的重述,因此,在部分高中(含完中)学籍管理规定层面也就相应的允许开除学生。
但在我国教育立法中,针对《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现行普通高中可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具体原因如下:
1、全国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规定是对学校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的要求,不是对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认可,更不是对学校开除学生的授权。
2、1984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应当归入学生档案的‘处分’,系指校级记过以上的各种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2013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小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却对“处分”(包括“开除学籍”)只字未提,意味着教育部关于学籍管理的这项新规,并没有将“开除学籍”这一事实上的处分纳入学籍管理范畴,更不存在对于学校“开除学籍”的合法化赋权。
(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和公开工作不够规范
如有些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未及时更新;部分学校未能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最新的学籍管理文件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设立不够科学等。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学籍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和修订
针对《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提及的普通高中开除学籍无法可依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呼吁并提请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加以重视,开展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评估,以促进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工作的指导,在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对学校制定学籍管理作硬性规定的情况下,可建议学校根据实际,依法合理制定或修订本校学籍管理实施(操作)细则。
(二)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各项工作
学校自身制定各类制度须与市、区相关部门制发的上位制度、文件相衔接。在制度发布前要加强合法性审查,提高质量,并及时修订,同时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