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普陀区女性就业的若干思考
就业,乃民生之本。女性就业,事关重大,既是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的保障,又是实现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基础,更是维护女性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命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妇女就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1、妇女失业人数增多,再就业相对较难。根据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等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女性从业率相比男性从业率要低10%-12%。从我区的情况来看,来自普陀区实施《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监测评估报告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城镇从业人员中女性比重平均为43.12%,而同样是2005年、2006年、2007年城镇登失业人口中女性比重平均为45.84%,失业女性总体上比从业女性多了2.72个百分点,尤其集中在企业。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和转轨,很大一批工人下岗,而下岗工人中,女性首当其冲,由于这批女性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再就业就相当困难。
2、“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论”问题。有人主张实行“妇女阶段就业”和“妇女回家”,主要理由还念念有词: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可以减轻妇女的双重角色负担,从生理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分工看,男外女内是优化组合,家务劳动也是社会劳动的一种,同样是对社会的贡献。
3、遭遇歧视和权益受损。女性就业遭遇歧视的突出表现是女学生就业难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招聘方案时就对女生设置“门槛”。女性权益受损的突出表现是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替女职工缴纳企业应负担的有关保险,让女职工超时劳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等,这种现象在私企中尤为突出。
女性就业难分析其原因,宏观上当前我国就业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2008年仅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劳动者超过600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从政策微观层面来看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一般在企业里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0岁,比男性小了整整十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女性职工首当其冲成为地下岗分流的对象,在一些老的国有企业里男性员工的比例占到了员工总数的80%—90%,且国有企业减员的压力依然存在;据劳动部门统计,我区用工单位的主要注册类型为民营企业的比例达60%,一些企业还存在着不与女职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下半年的全球金融风暴使得企业吸收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几乎为零,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的歧视性政策和法律本身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女性就业;从女性自身来看,虽然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和程度同男性相比差别不大,但由于受传统、家庭、自身的影响在自身的"自由度"上却处于劣势,她们受到来自社会、家庭以及自身心理方面的压力和束缚远大于男性,由此也削弱了女性就业的积极性。
女性就业艰难,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与发展,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而是关系到妇女权益保护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破解女性就业难题?以下从维护女性就业权利的视角,提出以下若干认识。
一、维护女性就业的信息知晓权
对于求职者而言,信息知晓权是最迫切需要的基本就业权。对于女性就业者而言,如何破解“信息不对称”、“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等难题,更是显得紧要与迫切。
首先,要想方设法为女性求职者提供比较丰富的就业静态信息。例如,提供本社区街镇、本区,乃至本市的“劳动力市场”需求,企业、部门的分布、用工类型,各种就业渠道,同时,提供未来发展的需求,指明未来的就业方向。
其次,要千方百计为女性求职者提供比较准确的就业动态信息。例如,及时地把本社区街镇、本区,乃至本市的“企业用工动态分析”的信息,提供给求职妇女,把政府关于“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工作思路以及各种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传达到求职妇女。既稳定人心,又指明出路。
第三,要细致入微地为女性求职者提供个别化的就业服务信息。求职妇女类型众多、技能参差,需求各不相同,需要我们提供“一对一”的就业信息服务。只有最适合的信息才是最有价值的信息。
二、维护女性就业的创业就业权
“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决策。创业就业,既可缓解就业压力,又可扩大就业发展。社会各方应十分尊重妇女的创业权利。
首先,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女性“创业就业”。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妇女创业就业“暖”眼看待,鼓励妇女创业者进入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其次,要积极改善女性创业就业环境,完善扶持政策。例如,放宽市场准入。对女性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例如,改善行政管理。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办事指南”,实施“一站式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例如,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细化操作方法。
第三,要不断强化女性创业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创业能力。例如,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妇女纳入创业培训,对参加女性,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例如,建立孵化基地,帮助妇女创业。可利用原有的经济开发区、工业(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区等基地,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提高妇女创业竞争能力和创业稳定率。
三、维护女性就业的主体地位权
近些年来,女性就业状况有所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受到极大的冲击,女性就业问题凸显。女性在业率降低、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难、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突出,女性自主创业就业难度较大。随之,损害女性职工“主体地位权”,特别是损害非正规就业和流动就业的女性“主体地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人期望通过实行“妇女阶段就业”、“妇女回家待业”等手段来缓解就业压力。对此,我们提出一定要维护女性就业中的“主体地位权”的主张。
首先,亟需制定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劳动立法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但至今尚未有一部“两性工作平等”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主体法”。现在,十分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精简,制定一部既保证两性平等、家庭和谐,又确保母性保护,女性就业的“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主体法。这部主体法,内容涵盖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劳动争议、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为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增强反就业歧视力度,明确侵权的法律责任。我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制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现实生活中,“侵权无成本、歧视无后果”,使得不少企业、单位在招工中拒绝录用女性或者对女性附加身高、容貌、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条款。因此,我们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执法主体,增强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可操作性规定。
第三,在法律调控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亟需优先发挥政府的政策调控职能,制订有利于两性就业平等、有利于消除就业性歧视,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相协调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促进女性就业的健康发展。
四、维护女性就业的生活保障权
既要维护女性就业时期的生活保障权,又要维护女性创业时期的生活保障权,还要维护女性失业待业时期的生活保障权。
首先,要建立健全适应多元化、多层次市场就业形态的社会生活保障制度。要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将生育、失业等纳入社会生活保障制度之中。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能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生育待遇,不会因生育而丧失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同时,失业、待业的女性也能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生活待遇,不会因失业而丧失应有的生活经费保障。
其次,坚决制止企业拖欠薪金,保障失业女性的基本权益。可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并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功能,就地化解欠薪矛盾,既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也切实维护女性失业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的作用。
第三,用好已经出台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发挥各社区、街镇,乃至区县作用,落实好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出台的一系列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女青年、女大学生就业工作,在市郊区县,要特别关注农村富裕女性劳动力和失地女性农民的就业问题。
五、维护女性就业的公共福利权
维护女性就业权利,除了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以外,要让所有女性,不管是在业就业女性、创业就业女性或失业待业的女性,都能享受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公共福利权。
首先,各级政府要健全服务体系,为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例如,要健全职业指导组织,开发就业指导技术,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服务效率。在服务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其次,各级政府要完善培训体系,为女性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例如,就业指导应当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全面的服务。同时加大女性职业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在再就业培训中,应遵循“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密切注意分析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不同层次女性求职的意愿,有效地组织培训。
第三、要为特殊困难的女性提供特别的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重点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女性、“双困”女性、残疾人、低收入农户家庭女性的就业援助,并探索完善对上述困难女性家庭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提高就业援助的针对性,提升就业服务的水平与质量。
妇联界别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