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组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针对触法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侵害而设计的。它源自于英国的Confait案件[①],1984年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制度。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适用的制度,它体现着对特殊犯罪人的人性关怀,追求程序正义的精神。“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主要有:代理职责、协助职责、抚慰职责、监督职责、教育职责。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人与讯问者之间的中介人,可以起到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不公正待遇,以充分保障人权的作用。有助于理清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后期的矫治打下基础。有助于未成年人与讯问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无助情绪,使其更多地了解自己享有的被保护的权利。
一、普陀区“合适成年人”工作现状及成效
2010年,上海市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合签署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②],《规定》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应具备的条件、参与刑事诉讼时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产生程序和任职期限等。目前,上海全市共确定225名“合适成年人”,大多为专业社工、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以及学校教师等。2010年起,共青团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依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普陀工作站,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广泛开展少年司法方面的相关合作,承接合适成年人工作482例,社会观护53例,社会调查6例,社工参与民事诉讼2例,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较好地履行了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的职责,维护了未成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作为一个相对固定的“合适成年人”群体,在节假日、深夜等特殊情况时,“合适成年人”的到场率和反应速度相对更高更快,能够及时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开展侦查或者审理工作。
2、保障了沟通有效顺畅
青少年事务社工与涉案未成年人没有根本的对立立场,更多的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取得涉案未成年人的信任,,与涉案未成年人的沟通更为顺畅。
3、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一对一跟踪参与模式,在侦查阶段由哪位合适成年人参与,之后的检查和审判也就由该名合适成年人继续跟踪参与。持续性的参与,加大了未成年人与该名合适成年人的相互信任。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个阶段,“合适成年人”有效的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防止了刑讯逼供等情况的产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涉案人员的人权。
二、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优势与不足
(一)优势
“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包括:专业社工、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以及学校教师。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更多地履行着青少年思想引领、组织凝聚、服务成长和维护权益的职责,共青团干部对少年司法的学习不尽全面和深入;青保干部的人数又相对有限,以上海市普陀区为例,每个街道、镇仅有一名专职青保干部,难以满足相对“合适成年人”的需求;学校老师由于教学任务的安排,不能确保每次都及时地赶到现场履行职责。相比之下,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优势明显。
1、成本优势
阳光中心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普陀工作站(以下简称“阳光普陀工作站”)是阳光中心的派出机构,承担区域内16-25周岁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合适成年人”工作是青少年事务社工工作的有效拓展,公安、司法机关仅需按照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支付相应的工作经费,无需划拨专门的经费用于建立和维护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2、地缘优势
阳光普陀工作站在全区9个街道、镇设有工作点,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基层一线直面、了解、分析社区青少年的现实需求,有效地实施分类服务,对所在区域的整体情况、青少年生存状态等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相对其他的合适成年人人选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
3、团队优势
阳光普陀工作站的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比较稳定,梯队建设相对科学,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在站长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下,可以在短时间内及时、有效响应。
4、专业优势
阳光普陀工作站现有青少年事务社工32名,10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8年以上的3人,4-8年的12人。其中,中级社工9人,社工师8人,助理社工师10人;心理咨询师7人、家庭指导师1人。阳光普陀工作站利用专业优势,承接了曹杨职校联校社会工作、开设“含羞草工作室”[③]、建设全市第一家检察院购买服务的“向阳花学园”普陀区社会观护志愿服务基地[④],通过这些项目化工作的运作,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专业化程度得到了大幅提升。
(二)不足
1、青少年事务社工自身能力的不足。由于“合适成年人”是青少年事务社工本职工作外的相应拓展,相比在社会工作中的专业性,青少年事务社工存在着对一些法律术语、司法流程的不熟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相关内容不敏感等问题。
2、社会对“合适成年人”的认知度还比较低。绝大部分人群并不知道什么是“合适成年人”,涉案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扮演的角色和参与的意义并不清楚,内心接受度不高,有本能的抗拒,为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工作带来了难度。
3、部分办案人员对“合适成年人”认识不够充分。个别办案人员甚至觉得“合适成年人”就是走个形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把“合适成年人”当做摆设,或者要求青少年事务社工在没有参与审讯的前提下签字。
三、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对策建议
1、完善工作制度,与公、检、法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实施牵涉到多个职能部门,青少年事务社工作用的发挥也受到相关部门的影响。各个部门对制度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工作流程、标准的制定存在缺失。公、检、法等部门与团区委需配合对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再做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明确侦查、检察和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侧重,规范“合适成年人”工作流程、建立标准,及时有效沟通,完善归档管理机制,切实用好“合适成年人”,同心协力践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少年司法指导思想。
2、加强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与社区青少年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工作对象、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对青少年事务社工工作能力的要求也更高。部分社工不具备社工专业背景,且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较短,在担任“合适成年人”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体现专业技能和理念。希望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能够针对少年司法制度开展专题培训,保证青少年事务社工能够接受到正规化的专业培训,研究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探索创新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提高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整体质量,以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个体因素、群体因素、社会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切实提高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专业能力。
3、注重总结,加大“合适成年人”制度宣传力度。“合适成年人”工作不同于一般的重点青少年的个案,在实践和理论层次对此项工作的总结和提炼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便更好的推动此项制度的深入开展。通过与团属媒体的合作,发挥公共宣传媒体对“合适成年人”工作的正面宣传与报道,增进公众对“合适成年人”的了解与认识。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两法一条例”宣传,运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宣传途径,在青少年群体,特别是在“红色对象”(即有轻微罪错和不良行为社区青少年)和来沪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中,普及“合适成年人”知识,让青少年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够自主争取保障自身权益。
[①] 1972年英国一名叫Maxwell Confait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侵犯:警察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了审讯,没有告诉他们有可与律师或朋友联系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
[②] 2013年7月1日下午,阳光普陀工作站与普陀公安分局审理办签订《关于侦查阶段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分为四章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工作流程、文书归档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③] 为了引导青少年掌握青春期健康知识,形成正向积极的良心观念,共青团普陀区委员会和普陀区计划生育协会携手打造“含羞草工作室”,由阳光普陀工作站负责承接具体项目运作。重点面向社区青少年和来沪青少年,开展青春期教育、青春期自我保健教育、项目工作志愿者招募、防艾宣传等社区活动,内容涵盖性德育教育、性智育教育、性体育教育、性美育教育等。
[④]为进一步做好普陀区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工作,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阳光普陀工作站签署工作协议,形成了对全区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考察教育工作的服务项目探索——普陀区社会观护志愿服务基地“向阳花学园”。对观护对象开展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悔罪表现观察、心理疏导、法律讲座、社会公益劳动教育等一系列服务,为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决定提供依据。